您当前的位置:首页资讯服务正文

成品油价16个月首次下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2-30 浏览次数:82
  10月8日,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自次日零时起下调成品油零售最高限价,国内汽、柴油供应价格每吨均降低300元,这是发改委16个月以来首次下调成品油价格,此前已连涨4次。
  
  当天NYMEX原油主力合约报收82.98美元/桶,较近期高点114美元/桶已有了近40%的跌幅,社会各界均认为国内成品油价涨快跌慢。
  
  国家发改委指出,2009年以来国际市场油价总体上呈现震荡攀升态势——从2009年初的每桶35美元和40美元左右涨至目前80美元和100美元左右,今年4月最高时分别涨到114美元和126美元左右,涨幅超过200%;为减缓国际油价上涨对国内市场的影响,国家综合考虑国内经济形势、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对成品油价格进行了适当调控,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应提高70%以上,但实际仅上调了50%左右。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综合考虑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国内成品油市场供求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均降低30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280元和743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降低。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8680元和783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铁道、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降低。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降低。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11年10月9日零时起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继续发挥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平衡好各环节利益关系,缓解炼油企业困难,同时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确保市场供应,特别是要加强综合协调和应急调度,保证农业秋收秋种用油需求,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九、各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在10月9日18:0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价格司。
  

“如果发现本网站发布的资讯影响到您的版权,可以联系本站!同时欢迎来本站投稿!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